榆林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

榆林市經濟適用房監(jiān)督管理
1、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監(jiān)督、管理,對建設、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:
(一)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性質的,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予以處罰;
(二)擅自提高或降低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,以及不執(zhí)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標準或在價外收費的,由物價部門依法進行處罰;
(三)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,一經發(fā)現(xiàn),限期收回,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,依紀嚴肅處理。
2、對弄虛作假、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,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,追回已購住房,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。
3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、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依紀追究責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- 相關問答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