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

太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應體系,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,規(guī)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,根據(jù)《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》(國發(fā)〔2007〕24號)、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》(建住房〔2007〕258號)及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太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相關管理,適用本辦法。
太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,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(yōu)惠,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,按照合理標準建設,面向本市戶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,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。
太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(以下簡稱市住建局)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。
市發(fā)改、規(guī)劃、國土、財政、房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,協(xié)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。各鎮(zhèn)(街)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資格的初審和公示工作,負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信息調查工作,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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